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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鞍地税二稽罚〔2017〕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行政处罚内容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4年01月0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金额为130,000元,于2014年1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金额为163,600元,以上应税凭证未按“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印花税293.60元。你公司2014年02月27日G00077号付款凭证记载金额360元,没有发票。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处你公司少缴纳的印花税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46.80元;责令你公司改正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行为,处罚款50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46.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30
    决定机关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