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MA****FQ8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7民初3656号 |
案号 | (2020)苏0507执37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应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傲然化学有限公司货款人民 币193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 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 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 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 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 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2256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1.5元,由被告江苏彤明 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 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 5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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