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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MA****FQ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06民初10076号
    案号 (2020)苏0506执恢4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1-0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兆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130071.69元,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兆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00000元,于2020年2月1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兆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000元,于2020年3月1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兆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000元,于2020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兆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00000元,余款730071.69元于2020年5月1日前付清。如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另行支付原3告苏州兆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全部未付款项15%的违约金,且原告苏州兆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就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被告之间再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1030元,由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负担,此款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于2020年5月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苏州兆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法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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