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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MN2FQ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10038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28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1-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上海新安电磁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质量保证协议》、《保密协议》、《采购廉政协议书》;二、截至2020年7月15日,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新安电磁阀有限公司价款6186608.9元,此款由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3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现金方式按照下列方案付款:2020年7月31日给付70万元,2020年8月31日给付50万元,2020年9月30日给付45万元,2020年10月31日给付40万元,2020年11月30日给付40万元,2020年12月31日给付40万元,2021年1月31日给付50万元,2021年2月28日给付50万元,2021年3月31日支付60万元,2021年4月30日给付60万元,2021年5月31日给付60万元,2021年6月30日给付536608.9元;三、如果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新安电磁阀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全部未付款一并申请法院执行,并由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承担全部未付款10%的违约金;四、原告上海新安电磁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之间的所有争议都已解决,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就此结清;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57元,由被告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新区4分公司负担(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新安电磁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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