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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阳中农批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68234****308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19396号
    案号 (2021)粤0307执16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3
    发布日期 2021-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襄阳中农批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市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二、被告襄阳中农批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以本金1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4月20日起(律师注:该日期属于笔误,后出裁定予以补正为2017年4月20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襄阳中农批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2380000元应作为利息部分予以扣除);三、被告襄阳中农批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共计91340元;四、原告深圳市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襄阳中农批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老河市环一路南侧中国供销鄂北农特产品电商物流商贸城共152个在建房屋[不动产等级证明编号:鄂(2017)老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476号]及该房屋乡下的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以该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保全费5000元;七、本案受理费109880元(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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