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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鹏鑫集团华拓高压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向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0666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902民初841号
    案号 (2018)冀0902执7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日期 2018-1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春秀、刘洪霞、河北恒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98820.0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书生效履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 二、被告张向民、范冬青、张俊昌、河北鹏鑫集团华拓高压管件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可在承担清偿责任后进行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391元,由七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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