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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消)行罚决字〔2021〕0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现查明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西路168号)酒店消控室未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现场为一人值班,该单位存在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决定给予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2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7
    决定机关 绍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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