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市监案字〔2020〕4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05 |
决定机关 |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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