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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9〕0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三条,决定给予新昌县顺和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并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4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9
    决定机关 新昌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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