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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嘉兴宝成实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7年3月22号,我大队对位于嘉善县罗星街道灵秀路8号的嘉兴宝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应急照明灯损坏,消防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嘉兴宝成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嘉善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4月1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0
    决定机关 嘉善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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