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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6〕07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巨一集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中国鞋都产业园区的巨一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巨一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市工商银行鹿城分行(账号:120320701190024065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6年12月2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8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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