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镇江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1445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民终3927号 |
案号 | (2018)苏1111执9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日期 | 2019-04-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111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镇江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周金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时军、周志云归还借款195万元并按年利率8%支付约定利息(其中8万元自2016年6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15万元自2016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18万元自2017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13万元自2016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11万元自2016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80万元自2016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50万元自2017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50元,由上诉人镇江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周金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由上诉人镇江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周金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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