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辰企工处(2017)3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19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耿惠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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