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环罚字[2017]39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并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余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余环罚字[2017]394号被处罚人: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47396162N(1/1),法定代表人:江伟程,地址: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A区。我局于2017年8月15日对被处罚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并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8月15日,我局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黄家埠镇工业A区的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供气供电的生产加工。主要生产设施包括: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4台、12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6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24.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检查时,被处罚人氨水槽设施干燥,未发现渗漏现象,但周边泥土潮湿pH呈碱性。经查,被处罚人8月11日氨水管道破裂,部分氨水喷出经地面进入南首河道,未采取有效措施并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导致部分河段出现死鱼现象。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5 |
决定机关 | 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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