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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沙县春华珍稀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3720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21民初12398号
    案号 (2021)湘0121执1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县春华珍稀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冬林(含工程折价补偿款、钢架预付款)共计6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周冬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为8400元,由原告周冬林负担3100元,被告长沙县春华珍稀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负担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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