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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执罚决字[2020]第14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
    行政处罚内容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20]第1451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杭州航弘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威;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30106MA2CDWDR3A;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上和路103号;联系电话:18668011085。现查明:当事人雇佣工人于2020年07月06日09时开始在安吉县天子湖镇兴盛路与五福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未采取油布或其他措施避免道路污染。搅拌水泥的占地面积为1.56平方米(长1.3米,宽1.2米),同日09时05分被执法人员查获。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照片、姚文虎调查(询问)笔录、姚文虎身份证复印件、沈欣调查(询问)笔录、沈欣调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工作证明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构成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20年07月16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6
    决定机关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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