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7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长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1372号被处罚人:浙江长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57516442R住所:台州市路桥区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黄金大道11号根据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桥分局路自然资规便函﹝2019﹞37号,本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对浙江长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行为依法予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被处罚人、委托测绘评估、调取相关书证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09月1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路综罚先告字〔2020〕第0137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经查,被处罚人浙江长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台州市路桥区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黄金大道1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路国用(2015)第00157号)厂区内东南面建设5号厂房一幢,为一层钢架结构,四周有砌体围护,建筑面积为5080.40平方米。上述建筑已于2017年5月23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331001201740018号)。但被处罚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在建设上述5号厂房时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坐标实施,导致5号厂房整体向东位移,其中西侧墙体位置向东偏移了3.90米;东侧墙体位置向东偏移了2.93米。由于被处罚人不能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本机关根据台城执办﹝2015﹞25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特征造价参考指标,结合被处罚人意见,确定上述5号厂房建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叁佰肆拾伍万肆仟陆佰柒拾贰元(¥3454672元)整。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桥分局路自然资规便函﹝2019﹞37号认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浙江长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实了被处罚人上述5号厂房所在土地使用权情况,以及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等情况。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331001201740018号)证实了被处罚人上述5号厂房审批时的具体位置、建设规模等情况。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台州市地理信息测绘中心出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23 |
决定机关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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