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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舜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武国鹏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74****66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晋0105民初752号
    案号 (2018)晋0105执16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8
    发布日期 2018-08-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舜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大营盘支行借款本金7998741.08元、利息46466.66元、罚息137667.37元并给付原告从2015年12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与罚息。 二、被告山西金福来老陈醋有限公司、山西醋都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武国鹏、赵志艳、任瑞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舜业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金福来老陈醋有限公司、山西醋都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武国鹏、赵志艳、任瑞欣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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