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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索斯通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国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81521-8
    执行依据文号 泰海劳仲案字[2018]第52号仲裁裁决书
    案号 (2018)苏1202执16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与南京索斯通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自2017年11月2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南京索斯通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万元; 三、南京索斯通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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