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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天税罚〔2018〕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未按期申报2005年12月增值税;2006年1月、2月、3月、4月增值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2006年05月29日转为非正常户并已转非5年(不含)以上的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