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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崇市税二稽罚〔202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加油站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申报计税依据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应予以追缴少缴税款8,632.13元(增值税8,221.08元,城建税411.05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4,316.0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8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崇左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