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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52616****91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502民初5776号
    案号 (2019)鲁1502执35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19-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山东泉林集团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被告山东高唐热电厂、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秸秆高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平、李洪法、麻中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被告山东高唐热电厂、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黑龙江泉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秸秆高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平、李洪法、麻中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泉林集团热电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65806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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