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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8210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4民初6361号
    案号 (2019)苏0684执恢7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20-01-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高唐蓝山进出口有限公司大豆10000吨;如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相应损失(3986.22元/吨*不能返还的吨数,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从2017年6月2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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