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6821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2279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97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19-05-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扣除已还利息10000元); 二、被告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保证责任限额9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山东高唐热电厂在最高保证责任限额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鑫在最高保证责任限额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唐热电厂、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