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68210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5761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10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昌府区法院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19-05-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和罚息1748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蓝山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许鑫、刘洪军、许振国、李杰华、赵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最高额10000000元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山东泉林嘉有肥料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蓝山食品有限公司、赵彬、许振国、李杰华、许鑫、刘洪军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信莱大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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