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52616****917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112民初3235号 |
案号 | (2019)鲁0112执12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19-06-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款1700276.39元。 二、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方式如下:自2016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以250253.77元(5150000元/9950000元*483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以500507.54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以750761.3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以1001015.08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以1251268.8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以1449763.8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00276.39元为基数,上述起算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 以上一至二项,均限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40元,由原告山东本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874元,被告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负担181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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