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遂宁九州联宜天然气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喻素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991945-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射洪民初字262号 |
| 案号 | (2015)射洪执字第0042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5-08 |
| 发布日期 | 2015-12-03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汪中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逾期利息(含罚息)从2013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已付利息68600元从利息中予以扣减。由被告遂宁九州联宜天然气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射洪山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汪中国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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