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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枫达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7635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304民初4474号
    案号 (2018)浙0304执5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瓯海法院
    执行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日期 2019-0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德隆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1495万元、利息188310.75元、复利6220.28元及逾期利息(暂算至2017年5月16日为240620.25元,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15138310.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二、如被告浙江德隆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平银温特额抵字20160411第008号《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有权对该被告名下的位于乐清市乐成镇汇丰路12号的不动产(所有权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5532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10第43-4372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6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三、被告枫达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平银温乐额保字20150923第016-1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12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积雷依据平银温乐额保字20150923第016-2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12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黄亦新依据平银温乐额保字20150923第016-3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18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叶三妹依据平银温乐额保字20150923第016-4号《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在18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枫达电器有限公司、陈积雷、黄亦新、叶三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德隆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114111元,减半收取57055.5元,由被告浙江德隆电器有限公司、枫达电器有限公司、陈积雷、黄亦新、叶三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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