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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骏联家纺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2170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603民初1796号
    案号 (2019)浙0603执45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绍兴柯桥区法院
    执行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享有对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149900元的债权;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对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44999000元、截至2016年6月19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01399.17元及上述第一项债权就编号为绍县房地产(2015)第0082号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项下抵押物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三、陈火庆、赵春华共同对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的借款本金44999000元、截至2016年6月19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01399.17元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尚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的借款本金20999000元、截至2016年6月19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62879.17元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骏联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火庆、赵春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1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8103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负担49892元,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骏联家纺制品有限公司、陈火庆、赵春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8211元,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绍兴骏联家纺制品有限公司、陈火庆、赵春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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