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博智源新能源投资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鲍镜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MB6GJ-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6345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9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18-08-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华博智源新能源投资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迁出其向原告无锡太湖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租的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899号创意产业园3号楼9楼西侧的房屋; 二、被告华博智源新能源投资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太湖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截止到2017年7月25日的租金和占有使用费合计145000元; 三、被告华博智源新能源投资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无锡太湖创意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其实际迁出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照10350元/月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4元,由华博智源新能源投资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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