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惠丽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7438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91民初375号 |
案号 | (2016)苏0291执8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6 |
发布日期 | 2016-06-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烨嘉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长惠不锈钢有限公司、惠冬铭、胡艳敏、惠丽芬、惠盘根、惠震兴、吴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借款本金4181909.04元并支付罚息(以4181909.0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44%上浮50%计算)。 二、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烨嘉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长惠不锈钢有限公司、惠冬铭、胡艳敏、惠丽芬、惠盘根、惠震兴、吴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律师费损失185076元。 三、无锡市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银佳不锈钢有限公司对于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项中的债务以及本案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锡市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银佳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440元,由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烨嘉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长惠不锈钢有限公司、惠冬铭、胡艳敏、惠丽芬、惠盘根、惠震兴、吴凌云负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48440元由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烨嘉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长惠不锈钢有限公司、惠冬铭、胡艳敏、惠丽芬、惠盘根、惠震兴、吴凌云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市百顺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烨嘉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长惠不锈钢有限公司、惠冬铭、胡艳敏、惠丽芬、惠盘根、惠震兴、吴凌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站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2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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