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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惠丽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7438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商初字第00400号
    案号 (2016)苏0204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4
    发布日期 2016-09-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赵建新、王末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289231.09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5年7月21日为24693.06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289231.09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7.5%上浮50%计算,息随本清)。 二、赵建新、王末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55000元。 三、徐胜、惠丽芬、陆丹、无锡市创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禅龙不锈钢有限公司对赵建新、王末娟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胜、惠丽芬、陆丹、无锡市创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禅龙不锈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赵建新、王末娟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0元减半收取85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05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赵建新、王末娟、徐胜、惠丽芬、陆丹、无锡市创鑫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新惠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禅龙不锈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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