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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于都广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31MA****H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31民初1902号
    案号 (2021)赣0731执25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日期 2021-1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都广厦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于都元建水电器材经销部支付尚欠货款15000元,并承担该15000元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于都元建水电器材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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