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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沃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3MA****7A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2089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1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4-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沃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隋连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000元;二、被告辽宁沃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隋连飞解除劳动合同补偿2500元;三、被告辽宁沃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隋连飞工资2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辽宁沃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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