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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江卫公罚[2020]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每年对公共场所的环境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沐浴用水、公共用品进行卫生检测【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处罚的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元【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账号:201000013255848000001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6
    决定机关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