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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卫公罚[2021]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该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涉及人数在6人以下的”并“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罚款500-1850元”的裁量指导意见,本机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2
    决定机关 桐乡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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