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公(石)行罚决字[2020]061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十二月十一日,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在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时未落实互联网实名认证安全等技术保护措施,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1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石门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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