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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石)行罚决字[2020]038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二0二0年一月十四日,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刘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桐乡市公安局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日,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刘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桐乡市公安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改正。二0二0年七月二十一日,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前台工作人员杨某某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桐乡市公安局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二0二0年九月一日凌晨,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刘某某在前台工作时进行未按规定查验登记住宿旅客阿某某的身份信息,于二0二0年九月四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属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欢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门分公司罚款二万四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桐乡市梧桐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石门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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