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巴富仕游艇销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石继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4736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商初字第00631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29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日期 | 2017-01-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上海巴富仕游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货款4979704.32元。 二、驳回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海巴富仕游艇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7112元,由巴富仕公司负担46638元,由远东公司负担474元。巴富仕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远东公司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8元,由远东公司负担2422元,由巴富仕公司负担4016元。远东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巴富仕公司预交。上述两项相抵后,巴富仕公司应支付远东公司案件受理费4421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远东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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