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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清远市桦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召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3978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784民初775号
    案号 (2018)粤0784执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08-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清远市桦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宅梧镇文盛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81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618184元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何召形、丘可能对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2元,由原告鹤山市宅梧镇文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清远市桦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何召形、丘可能共同负担9970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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