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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库县国罚〔2017〕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你单位2016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逾期未申报,我单位于2016年10月25日下发出责令限改(库县国限改【2016】726号)要求你单位于2016年10月30日前改正,因你单位在责令限改期内未改正,我局工作人员下户调查核实,你单位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16年10月31日将你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库车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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