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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核坤和(成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00MA****L20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124民初3801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6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核坤和(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盛华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53737.79元及资金利息损失(以3353737.79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430元,由被告郫县众悦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核坤和(成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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