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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汕环罚字〔2018〕第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环保部门3月20日和6月28日现场检查,3月26日、6月28日、10月11日和12月4日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投资开发建设的位于龙湖区中山路与泰星路交界的“锦峰·E公馆—T1、T2及1—7#商业”工程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1月15日开工建设,至2018年4月14日因报建手续问题停止建设,停工时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壹佰柒拾玖万零捌佰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8
    决定机关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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