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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志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5281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渝民初字第02244号2015年渝民初字第02244号
    案号 (2016)赣0502执1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696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27531.38元,合计人民币1444491.38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3元,由被告赛维LDK光伏科技(新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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