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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国之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2925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米东民二588号
    案号 (2015)米东执字第007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3-26
    发布日期 2016-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沙驼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阜康市赛福特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35079元;     二、被告新疆沙驼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百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909.17元〔235079元×4.875‰×16.5个月(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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