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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0069****694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12民初294号
    案号 (2019)苏1112执19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121000元。二、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合计438202.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0元,鉴定费6565元,合计8345元,由原告承担210元,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46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承担16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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