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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屠振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25696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83民初4477号
    案号 (2018)苏1183执15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1
    发布日期 2018-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花红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花红琴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650406.73元,扣除已垫付的160000元,实际尚应赔偿490406.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鉴定费5632元,合计8082元,由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名和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给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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