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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舒城仙人寨土特产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341523MA****913D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523民初2414号
    案号 (2021)皖1523执恢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舒城仙人寨土特产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2元及利息(其中1000001元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5年3月21日按年利率10.8%,2015年3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16.2%计算,4000001元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5年3月31日按年利率10.8%,2015年3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16.2%计算,已付利息从中扣除,具体的利息数额由双方自行核算);9二、被告李昌林对上述4000001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昌银、圣金玉对上述5000002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安徽商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炜、罗国刚、韦先兵、罗亮、江琴善、罗照宝、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80元,由被告舒城仙人寨土特产种植专业合作社、李昌林、刘昌银、圣金玉、安徽商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许炜、罗国刚、韦先兵、罗亮、江琴善、罗照宝、安徽京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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