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于寿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78112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南民初字第10654号 |
案号 | (2015)南执字第019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16 |
发布日期 | 2016-04-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清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青岛鸿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青岛鸿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青岛鸿泰典当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682万元。 二、被告青岛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寿仁、被告仲伟萍对被告青岛清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若被告青岛清华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清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于寿仁、被告仲伟萍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青岛鸿泰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欠款882万元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鸿泰典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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