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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迈德尔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1127A1****00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1127民初2471号
    案号 (2020)冀1127执3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迈德尔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晨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06.3万元,2020年6月28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晨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06.3万元,2020年10月28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晨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06.3万元,2021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晨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06.3万元,2021年6月28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晨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06.3万元,2021年10月28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晨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06.3万元,2022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晨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06.3万元,2022年6月28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晨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06.3万元,2022年10月28日前偿还原告河北晨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107.1万元,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自2019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91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任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河北晨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被告赵明华对被告迈德尔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78825元,减半收取计394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4413元,由被告迈德尔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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